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工程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倡导施工工地运用新科技、新理念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手段,打造工地互学争先的典范,促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化管理工地”交流活动的主办单位,参与承办、协办的是我会的会员企业。交流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及安全生产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承办、协办交流活动的应是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办交流活动是各单位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促进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项目承办交流活动的主体是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其他形式承包的,以施工许可证上登记的施工单位为项目活动的主体。
施工分包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作为协办单位一同参与交流。
第四条 本会举办交流活动以非盈利为目的,且不向参与各方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因举办交流活动造成工期延后或费用增加的,由各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 凡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法规资料齐全的,均可自荐承办交流活动。
在佛山建筑市场信誉良好,长期为佛山市城市建设作出贡献的施工总承包二、三级企业,参加交流活动的项目规模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我会不举办交流。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地;或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承建的所有工地;
(二)企业诚信被我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为“诚信不合格”期间的所有工地;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未执行以下规定的: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2015〕99号);
3.《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建社字〔2015〕24号);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未加入“佛山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的;
(五)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的;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七)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的;
(八)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深基坑工程未执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佛建〔2022〕14号)的;
(十)项目现场未使用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的;
(十一)未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21版)的;
(十二)未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未全员覆盖使用佛山市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APP的;
(十三)其他一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认定为发生了对社会影响恶劣行为的单位或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在外脚手架第一次验收合格后15天内可向本会提出承办交流活动的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承办交流活动,应登录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化管理工地交流活动平台(佛山市建筑业协会网站:www.fsjx.org首页相关链接)提出申请,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交流项目的工程概况;
(二)交流项目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B证、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三)交流项目月度自评表(登录“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下载项目申报前三个月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四)反映交流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状的彩色照片;
(五)协办单位的分包合同(主要条款)、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管理架构(以上资料是有协办单位的项目提交);
(六)交流项目施工进度表。
第九条 每个交流项目可同时有3家分包的协办单位,每一家协办单位在工程总量中应占有不少于10%的工程量,且在专家组的现场指导时,能提供参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证明资料。
在活动结束公示前,分包单位须提交分包工程款支付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累加总价应不少于分包合同总价的50%)复印件。
第十条 本会技术部为交流活动的常设组织机构,负责受理交流项目申请、程序法规资料核查、组织专家组对项目交流前的验收、活动过程的指导,协调观摩、受理对交流项目的举报,交流成果的发布、向住建等部门推送交流成果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从“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指导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项目交流前的指导及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创建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化管理交流工地工作指引》等对项目进行指导、验收,能承办交流的项目文明施工分项评分和综合评分应高于85分。
第十三条 交流项目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安全职责的,取消监理单位的协办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责任的,取消其个人业绩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交流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鼓励建设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中,加入创建承办市规范化管理交流工地的目标条款;发现有严重压缩工期行为、或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取消建设单位的协办资格;建设单位负责人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取消其个人业绩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每个交流项目原则上应接受专家验收后方可公开进行交流,前后按需要可申请专家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对验收合格的交流项目将在本会网站上公示,各企业、各项目可按公示上的信息联系承办交流项目的联系人接洽参观交流,公示期至交流项目向本会提交《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复印件止。
第十七条 公示期内的交流项目应接受社会、行业的监督,并在本会知会的情况下,接受同行的观摩交流。
交流项目在公示期内因放松管理,未达交流观摩要求、或有经举报被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终止交流。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三月和九月分两次将公示期满(项目取得的《广东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告知书》应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并对观摩交流有成效的交流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布。
获得公布的交流项目应提交观摩交流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一份。
第十九条 本会将公布的交流项目向住建及社会投资方等进行推荐,并积极为参与了举办交流活动的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开展正面宣传。
参与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专职人员,可另行向本会申请个人业绩的认定。
第二十条 参与交流活动评价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受理对交流工地评价工作专家或工作人员的投诉,经查实专家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纪、不公正、不公平行为的,秘书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建筑业协会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化管理工地交流活动实施办法.docx